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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张伯礼代表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建议,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在此基础上积极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建立。

目前,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在内的传统知识保护遭遇多重挑战。张伯礼分析,一是传统知识面临着变异和流失的威胁。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受到现代科学不公平的质疑,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传统知识本身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珍惜,人们往往会以一种狭隘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因此可能会忽略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导致传统知识的变异或流失。二是传统知识遭遇“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他们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中华民族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提供者,因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行为的大量存在。三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满足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作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更突出的问题是,现行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而作为现行的传统知识的上游部分,即源头,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破坏,最后会源头枯竭,成为无源之水。

针对现状和挑战,张伯礼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专门制度是根据中医药的特征和规律,以实现对其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共同保护为目的,调整和规范因其权利归属、合理使用和惠益分享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总和的综合性制度。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制度可以达到4个目的:以法律形式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智力成果;尊重并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完整保存;在合理利用中行使知情、参与和同意的权利。

张伯礼认为,要建立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具体承担中医药传统知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义务,并行使权利;在做好国内措施制定和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的谈判工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主导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规则制定。

二是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通过逐步参与区域或多边商贸及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将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协调起来,把握趋势,适应国内需求。

张伯礼建议,在国内积极建设专门保护制度的同时,可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摸索经验。

三是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主张权利提供依据,成为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重要措施。具备规范化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名录,是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有力证明。不但可以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与利益的承认和尊重,保护传统医药传承群体的权益;厘清保护家底,做出法律确认,有利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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