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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成果登记办法重新修订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后因部门职能调整中断执行十余年。“十一五”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中医药行业的科技投入,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决定重新启动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在原《办法》内容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首先明确了成果登记的范围:将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成果为主,鼓励其他部门和地区支持的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申请登记或备案。成果登记分类按照科技部的通用要求分为基础、应用和软科学三类,不再进行细化。

其次,明确了成果登记的程序和各方职责。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成果的登记前审核或其他渠道登记后报备。

此外,还明确了成果登记后的鼓励措施。按照现行职能和成果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登记的成果可优先推荐奖励、优先成果推广,并作为科研条件建设的考核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