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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二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分级诊疗,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起草了《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性医院)》。

        医疗服务能力是指以病人和一定社会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 以医学技术、设备、诊疗环境为基础服务手段, 能够提供实际医疗产出的、非物质形态的服务的最大程度。医疗服务能力包含的主要要素,即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诊治能力与医疗技术水平等。

        本标准由五章组成,涵盖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置、运行绩效、疾病/手术覆盖、临床科室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用客观数据来衡量二级综合医院各方面的真实水平。客观数据来源于《二、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线调查》。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综合医院。

 

 

1         基本设置

二级综合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应具有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二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1.1诊疗科目

1.1.1        一级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各医院可根据医院自身情况将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统设为五官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相关规定,设置精神科和康复医学科。

1.1.2        二级诊疗科目

内科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

外科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妇产科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妇科、产科。

儿科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新生儿科。

检验科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医学影像专业可以设置二级诊疗科目:X线诊断、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

1.2医疗设备

配备的医疗设备能够满足临床诊疗需求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二维、三维)、CT(16排)、数字X线(DR、CR)。

1.3人力资源

卫生技术人员

(1)           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 1.050:1

(2)           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0.5:1

(3)           护理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0.5:1

(4)           医护比≤1:1

(5)           临床药师配置要求: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配备临床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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